□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職員之考績,除副經理級以上依公司章程辦理外,其他職員分為期中考績及期末考績二種,期中及期末考績之平均數為年度考績。 第二條 本公司考核各級職員成績之記錄,作為升職、升級、調遷、退職、核薪及發放年終獎金之重要依據。
第三條 各級職員之考核成績記錄,均由人事主管秘存,公司除副總經理以上,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閱。 第四條 經辦考績之人員應嚴守秘密,并以公正、客觀之立場評議,不得泄漏或循私,違者分別懲處。 第五條 本公司編制內各級職員遇有出缺或公司擴編增加員額時,凡考績優異人員,概應予優先遞補。 第六條 本公司考核工作為組長考核一般職員,主任考核組長及副組長,經理考核主任、副主任,經理級人員由總副經理考核。
□ 期中及期末
第七條 期中及期末考核系各級主管對所屬職員平日之工作、能力、品德、學識、服務精神隨時作嚴正之考核,并記錄于期中及期末考績表內,以為年度考績計算資料。 第八條 本公司各級職員期中考績應于當年七月一日以前完成,期末考績應予翌年元月一日以前完成之。 第九條 凡有下列事績之一者,得視其原因、動機、影響程度報請升職、記大功、記功、嘉獎、晉級之獎勵,并列入考績記錄。
一、對本公司業務上或技術上有特殊貢獻,并經采行而獲顯著績效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本公司重大利益者。 三、對有危害本公司產業或設備之意圖,能預先覺察,并妥為防護消滅,因而避免損害 者。
第十條 凡有下列事實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報請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降級等處罰,并列入考績記錄。
一、行為不檢,屢誡不聽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遇特殊危急事變,畏難逃避或救護失時,致本公司或公眾蒙受重大損害者。 三、對可預見之災害疏于覺察或臨時措置失當,致本公司遭受不必要之損害者。
四、對本公司之重大危害,因徇瞻顧或隱匿不報,因而怠誤事機致本公司遭受損害者。
第十一條 人事部門應于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將各級職員之勤惰及獎懲資料填妥送請總考。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年度考績: 一、到職未滿半年者。 二、留職停薪及復職未達半年者。 三、已征召入伍者。 四、曾受留職察看之處分者。 五、中途離職者。
第十三條 不得參加年度考績之人員,仍應填具勤情及獎懲資料備查,但應注不參加考核字樣及原因。 第十四條 第十二條所稱之不得參加年度考核人員,除第四、五項留職察看及中途離職者,不發年終獎金外,其第一、二、三項得酌予獎勵。 第十五條 年度考績依成績分下列五等。 一、一等:90分以上,年度考績滿90分以上者,列為一等升職一級,或加薪十級。 二、二等:80~89分,年度考績在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列為二等加薪五級。 三、三等:70~79分,年度考績在70分以上,未滿90分者,列為三等加薪三級。 四、四等:60~69分年度考績在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列為四等加薪一級。 五、五等:59分以下,年度考績未滿60分者,列為五等薪資不作調整。 第十六條 凡當年度內曾受獎勵或懲戒者,其年度考績應增減之分數依下列規定。 一、記大功一次加十分,記功一次加五分,嘉獎一次加二分。 二、記大過一次減十分,記過一次減五分,申誡一次減二分。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為一等。 一、曾受任何一種懲戒。 二、遲到或早退共達十次以上者。 三、請假超過限定日數者。 四、曠職達一日以上者。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入一等及三等。 一、在當年度內曾受記過處分者。 二、遲到或早退二十次以上者。 三、曠職二日以上者。 第十九條 請假、遲到、早退及曠職除前兩條之規定外,并依下列規定扣減年終獎金。 一、事假:每超過一次于年終獎金內扣減其底薪三十分之一。 二、病假:除經特準者外,每超過一次于年終獎金內扣減其底薪六十分之一。 三、曠職一天,于年終獎金內扣減600元。 四、遲到四次于年終獎金內扣減300元。 第二十條 本辦法呈經董事長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